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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4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上蔡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镇**村巡逻发现:河南省上蔡县**镇朱里村张某某家院里种植有罂粟(俗称大烟)。民警随即将罂粟苗进行铲除,经现场清点,张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共计88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陈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上蔡县植保植检站证明;5.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81株,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银中

检察官助理:刘永飞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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