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在本村西头自己家的土地中,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2020年03月17日11时许,被虞城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经清点共计242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铲除罂粟清点过程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2424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武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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