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镇**村,住延津县**镇**社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延津县**镇**社区其家门口附近的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查,罂粟幼苗共计690株。罂粟幼苗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全部铲除。经延津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镇**社区**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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