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封某某荆隆宫乡XX村XX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0时许,封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张XX在自家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铲除清点,张XX非法种植罂粟共1648株。经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检验,送检的张XX种植的植物体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销毁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X领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省科技大学农学院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164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郜时军
2020年5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荆隆宫乡XX
村XX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