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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现住在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家中西北角院墙边,并对罂粟的成长进行管理。2019年3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镇派出所巡逻时发现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罂粟1265株。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袁某某

2020年3月26日

书记员:张某某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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