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号,无业,群众,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裕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裕华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7日03时许,民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的居住地发现子弹194发,经鉴定,1、送检检材(编号:201940073-1)为64式手枪弹,2、1、送检检材(编号:201940073-2)为51式手枪弹,3、1、送检检材(编号:201940073-3)为56式半自动步枪弹,4、1、送检检材(编号:201940073-4)为5.8mm自动步枪弹,5、1、送检检材(编号:201940073-5)为53式机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并私藏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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