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3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思漾,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退回米易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住房西南方400米的山上放牛时,发现路边杂草丛里有一个“庆鸡”窝,里面有6个蛋。事后被告人张某某连续三天晚上拿了一个塑料撮箕去捕“庆鸡”均未果,便将6个蛋捡回家中,由母鸡进行孵化,后孵出4只“庆鸡”。被告人张某某将4只“庆鸡”与其购买的2只“野鸡”一起圈养。2020年2月13日被森林民警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圈养的4只“庆鸡”为白腹锦鸡,是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鸡”为雉鸡,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猎期将6枚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蛋捡回家孵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号,电话1315879****、1898238****。
2.侦查卷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及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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