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道**村委**街**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独自到云县**镇**道**村大梁子山,利用粘网猎捕得野生动物原鸡1只。2019年3月8日,民警在云县**镇**道**村**街**组张某某家将该只原鸡查获。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猎捕的原鸡是一只雄原鸡活体,原鸡属鸡形目雉科鸟类,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网名举报后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原鸡及猎捕工具粘网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金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478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3页,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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