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眉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3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住**镇**村**组,农民。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太白县**镇**村**组其家中出售给肖某某(另案起诉)麝香36克,获利11000元,案发后退回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杆秤;
书证: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
同案犯供述;
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麝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振东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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