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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等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30129198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乡**村委**村**号,住寻甸县**乡**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同肖自某、肖某、崔兴某及崔某某等五人驾驶面包车准备到金源乡沧溪河坝小河边捕鱼。因车陷入河中,被告人张某某就独自离开现场在河边闲逛,在一枯蒿枝丛处发现三只在荒地里觅食的灰鹤,后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田坝里一涵洞处将事先藏匿在此的一支高压气枪拿走,折回到田坝,使用高压气枪瞄准停留在荒地里觅食的灰鹤开了三枪,将其中一只灰鹤打中掉落下来,被告人张某某捡到被打中的灰鹤后,携带着高压气枪准备乘坐肖自某的三轮拖拉机逃离现场,被附近做活的村民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护林员拦下并报警等候警察出警处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便将打中的灰鹤藏匿在草丛中,将高压气枪丢弃在草丛中。民警迅速出警处置,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在附近草丛中依法提取了高压气枪一支和被打中的灰鹤死体一只,妥善封存送检。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材来源于鹤形目鹤科鹤属灰鹤Grusgrus。灰鹤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0元。2020年2月14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奔驰牌车辆检查时,在车内发现高压气枪铅弹35发。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疑似枪支(高压气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灰鹤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4月21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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