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1月30日被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高县庆符镇普陀村3组(小地名:半月山)安放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1月29日,高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发现野生鸟类39只,在其安放的捕鸟网处发现野生鸟类3只。经鉴定,其中1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9只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1只属于四川省“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芸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8065****。
2.案卷材料1卷及散页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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