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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8********,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赵岗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1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区封丘县赵岗镇赵庄村南采用驾驶摩托车、头戴头灯、猎狗追赶等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摩托车、头灯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党员证明、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区划内划定禁猎区的通告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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