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某某**村**组**号,现住辽阳市文某某**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辽阳市文某某东京陵街道兴农村张家沟某果园内使用粘网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位于辽阳市文某某祥和水岸**号楼*单元*楼西侧的房屋及地下仓库内,查获野生鸟类71只,经辽阳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林业分中心湿地与野生动物保护部鉴定,涉案71只野生鸟类中,有金翅雀46只,黄雀12只,普通朱雀7只,黑头蜡嘴雀6只。上述物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辽宁省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张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辽宁省林业厅关于鸟网属禁用猎捕工具的复函、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继续实施全省禁猎的通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辽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野生动物禁猎工作的通知、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放飞”行动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洋
检察官助理:侯立志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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