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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辽阳县**镇**村**自己家院内房屋上,私自立捕鸟网进行捕鸟,非法捕获鸟类39只,其中活体38只,死体1只。2019年6月18日经辽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张某甲非法捕获的39只鸟类均为树麻雀(学名passer montanus),树麻雀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野生动物鉴别结果。

2、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乙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返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似冰

书记员:李洪敏

2020年6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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