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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竹山县双台乡南口村四组其自己小地名“犀牛头”的扒山上,布设4个铁夹子先后猎捕野兔2只、野猪4只。1只野兔被其变卖获利50元; 1只野兔只剩一条腿被其扔掉;4只野猪被其拿回家中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禁猎期通告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潘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9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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