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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住西峡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116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用自行购买的狩猎配件组装成高压逆变器等狩猎工具,私自在禁猎区域内(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猎捕野生动物,猎捕野猪1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书证,证人曹某某、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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