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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5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0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捕获的鸟在固雄线西侧**饭店北侧的集市内销售,被固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鸟类中有麻雀20只、金翅11只、灰喜鹊7只、喜鹊1只、无法确定种属3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自制捕鸟网进行捕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根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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