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村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于2017年冬天开始使用网上购买钢丝套等物在自己家附近山梁上设套捕猎野生动物,先后捕获野兔、黄鼠狼等动物,并将捕获动物在网上发帖炫耀。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捕猎野生动物工具钢丝套安装于南郑区两河镇三门村十一组横大梁山坡梁顶石岩下油桐树上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发现自己安装的钢丝套套住了一只野生动物。当日,张某某将捕获野生动物死体背回家中,当晚剥皮肢解,烧掉皮毛和头颅。之后,张某某陆续将肢解的3块肉制品食用,剩下的肉制品4.3斤,冰冻于自家冰箱内,2020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扣押。经现场勘查记录和鉴定意见书,张某某安装钢丝套捕猎野生动物的地点距两河镇墁坡村水泥公路约689.58米;其安装的钢丝套捕获的动物系野生动物毛冠鹿,属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30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载卷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在公安机关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依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系涉疫情案件,依照《全国人大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和权威解答》第一条之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伟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 案卷贰册共计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