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村委**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6年10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甲(未成年人,2016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骑摩托车带捕鸟工具,在高杨店镇陈刘村委路湾河堤树林非法捕捉33只野生黑水鸡(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1、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3、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照片17张、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等。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捕捉野生黑水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默 胡季芬
2017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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