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52********,汉族,初中文化,海伦市**公司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胡同**号,现住海伦市**街**园**号楼**单元**楼西门。2020年1 月3日因非法狩猎被本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0月18日因非法狩猎被海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 日,被告人人张某某在海伦市**乡**屯东**屯屯前薪炭林,使用粘网和诱鸟器非法狩猎鸟类17只,当日到市场售卖时被海伦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当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又在其家中冰箱内搜出27只死体鸟类,该27只鸟类死体为2020年10月11日张某某使用粘网和诱鸟器及12只购买的油子鸟在上述地点非法狩猎的猎物。经鉴定,送检的56只野生鸟分别为:黄雀12只(尸体3),白眉地鸫20只(尸体13),斑鸫15(尸体9),燕雀4只(尸体1),树麻雀5只(尸体1)。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被海伦市森林公安局在海伦市“狗市”市场当场抓获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检察官助理:付玉红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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