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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经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许,被告人张某某为满足孙子养鸟的愿望,用自制滚笼在珠斯花火车站铁道线北侧树林内抓捕5只鸟,经井**劝阻无效,2019年12月27日早晨8点许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相同工具、方法、在相同地点又抓捕16只鸟。被告人张某某总计抓捕21只鸟。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动植鉴【2020】第224号),被告人张某某抓捕的鸟的种类为雀形目雀科白腰朱顶雀,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张某某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涉案鸟类照片、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文件》(濒办字【2013】35号)、情况说明及诉讼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动植鉴【2020】第224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道

检察官:梁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点霍林郭勒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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