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09年11月、2010年1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2日至3日间,被告人张某某至射阳县射阳港电厂北边海边滩涂处,采用引诱、网捕的方式捕捉野鸭17只,后全部销售给王某甲(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51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捕获的17只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2.2020年11月21日至23日间,被告人张某某至射阳县射阳港电厂北边海边滩涂处,采用引诱、网捕的方式捕捉野鸭20只,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捕获的20只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辨认等笔录;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丽丽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910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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