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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沛县**街道办****号,住江苏省沛县**区管委会****号。2019912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秋天和2014年4-5月份的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粘网、电媒等作案工具,在江苏省沛县**区管委会**村西稻田地附近,多次采用电媒引诱、粘网猎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鸟类426只。均出售给张某乙、夏某某(已被判刑)夫妇牟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的鸟类系黑水鸡(红骨顶)Gallinula chloropus,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账本复印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沛县农委森林警察大队情况说明等书证;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立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殿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自己住处,联系电话:1879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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