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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固始县祖师庙镇羁马村、王行村等山地上安装16个猎夹,于2019年12月7日凌晨4时许,收回安装的16个猎夹,猎到8只野生的毛兔。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8只野兔运至武庙街道出售,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8只野兔种类属于草兔,是“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禁猎公告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煜川祝旭东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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