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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住平远县**镇**村**农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平时在平远县**镇**村**农庄。2020年3月7日上午,张某某在其农庄门口菜地里安装了一张捕鸟网。2020年3月8日上午,张某某发现捕鸟网上捕获到5只鸟类野生动物,便将这5只鸟类野生动物从捕鸟网取下,带回农庄宰杀后,存放在农庄储物间的冰柜里,欲用于食用。2020年3月9日,平远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农庄储物间的冰柜里查获5个鸟类冻体,并对菜地里的捕鸟网进行登记保存。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5只鸟类冻体进行物种及保护级别鉴定,具体物种和保护级别为:1、鸟纲(AVES)雀形目(PASSERIFORMES)椋鸟科(Sturnidae)黑领椋鸟(Gracupica nigricollis)一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鸟纲(AVES)雀形目(PASSERIFORMES)鸫属(Turdus)二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3、鸟纲(AVES)雀形目(PASSERIFORMES)鹎科(Pycnonotidae)栗背短脚鹎(Hemixos castanonotus)一只,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4、鸟纲物种一只。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禁猎期在禁猎区内使用禁止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世福

                 (院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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