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现住**区**小区。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孙某某(已判决)在董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了一条象牙手串,后孙某某将该手串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手串以850元的价格卖给了田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象牙手串属象牙材质,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重量26.6301克,价值1109.60元。
1.物证:象牙制品手串;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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