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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7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因个人爱好,在明知球蟒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上叶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以人民币1900元、3800元价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从叶某某处购买了二条球蟒、三条球蟒。随后,叶某某使用快递将上述五条球蟒邮寄至被告人张某某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街的家中。经鉴定,上述球蟒系爬行纲蛇目蟒科球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生态修复基金账户存入人民币50000元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球蟒等物证照片;

1.​ 微信交流以及转账截图、动物收容条、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书证;

1.​ 证人叶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球蟒五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 乐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中区**街**号**(联系电话:1774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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