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为观赏,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从海口**公司(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玳瑁。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涉案玳瑁1只,现暂时寄养在其家中。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浙江海洋大学鉴定,涉案海龟为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是海龟科Cheloniidae动物,系幼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人民币60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玳瑁等物证;2.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发货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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