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1********,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越南一条卖工艺品和纪念品的街上,购买了一只象牙手镯、两片穿山甲鳞片(其中一片已丢失),欲作为纪念品收藏,并约定由越南卖家邮寄至国内指定地点。越南卖家先将货物走私入境,由姚某某(另案处理)接收后,再通过百世快递从广西靖西邮寄至被告人张某某处。经鉴定,象牙手镯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加工制成;穿山甲鳞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动物鳞片。亚洲象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非洲象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附录Ⅱ;穿山甲科现存8个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案件移交单、扣押笔录及清单、寄递信息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认罪认罚材料、具结书等;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动植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玲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件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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