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7日被高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郊区一公路边购买一只鹰标本,并将该鹰标本运回,在高阳县其经营的**水族店内摆放。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标本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购买鹰标本,经鉴定该标本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路**号**水族店,电话:1593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