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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收购林某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8〕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街*委**组,现住临江市**街**小区**楼5单元201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某,于2017年5月25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8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某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7月27日退回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现已补充侦查完毕,于2018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于2017年1月至3月在经营临江周亿木材加工厂期间,曾多次非法收购三道沟居民杨有露盗伐的林某,非法收购盗伐林某蓄积共计90余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照片、木材运输证、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说明、银行明细、责任状、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五十余份;

三、证人杨**、赵**、郑**、邢**、王**、刘**、刁**、胡**、邹**、杨**、李**、韩**、姜**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非法收购他人盗伐的林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卓

2018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五册,共四百一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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