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某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7月27日退回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现已补充侦查完毕,于2018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于2017年1月至3月在经营临江周亿木材加工厂期间,曾多次非法收购三道沟居民杨有露盗伐的林某,非法收购盗伐林某蓄积共计90余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照片、木材运输证、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说明、银行明细、责任状、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五十余份;
三、证人杨**、赵**、郑**、邢**、王**、刘**、刁**、胡**、邹**、杨**、李**、韩**、姜**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非法收购他人盗伐的林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卓
2018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五册,共四百一十三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