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住浚县**州**村**号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长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长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长垣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董丹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古玩市场,用其玉石从他人处换购一件象牙制品,后带至河南省浚县,藏至其位于浚县**州**村**号附**号的家中。2020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象牙制品带至长垣市**办事处**古玩市场欲出售,被长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的象牙制品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或非洲象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经济价值为2813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搜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淑娟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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