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7月30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8月3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日、7月15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二手交易平台,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疑似象牙手镯2个。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二手交易平台,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从他人(闲鱼账号:“A江汇海[新]”)处购得一串疑似象牙佛珠,共计108颗。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闲鱼”二手交易平台,将1件疑似象牙“鱼化龙吊坠”出售给李某某,获利人民币400元。经鉴定,从李某某处扣押的疑似象牙“鱼化龙吊坠”为象牙制品。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民警在其住处查获上述疑似象牙手镯2个,疑似象牙佛珠108颗,以及疑似象牙“鱼化龙吊坠”3个,疑似象牙平安扣1个,疑似象牙烟嘴1个。经鉴定,其中2个手镯,91颗佛珠,1个“鱼化龙吊坠”,1个平安扣,1个烟嘴,共96件,为象牙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称重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莉莉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镇**村**沟**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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