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45250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玉州区**路**号,住址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从广东省广州市、云南省大理市、玉林市等地的玉石古玩市场或通过微信多次购买动物制品,得来后放在玉林市**城**区**号**店销售牟利。2019年11月28日下午,民警在张某某经营的店铺内查获疑似虎骨2块、疑似象牙手镯2个、疑似象牙链2条、疑似象牙牌1块、疑似象牙鼻烟壶1个、疑似象牙蛇摆件1个、疑似犀鸟嘴1个、疑似象牙毛扫1把、疑似象牙望远镜1个。
另查明,2019年12月3日张某某主动带曾向其购买过疑似象牙制品的谢某某到森林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交出购买的疑似象牙观音吊坠1块。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某某处查获的疑似象牙牌1块、象牙鼻烟壶1个、象牙蛇摆件1个、象牙毛扫l把共4件动物制品(重量为0.178千克)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牙制品;另一个疑似犀鸟嘴制品为盔犀鸟制品,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经广西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4件象牙制品总重0.178千克,认定总价格为7417元;因盔犀鸟及其制品禁止销售,故无法对盔犀鸟嘴产品进行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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