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辽宁省兴城市四家街道办**号。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网具在E119°44′04″,N39°40′34″海域非法捕捞皮皮虾135斤,墨斗鱼103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单行材料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