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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9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阆中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禁渔期内,窜至我市双龙镇金龟坝村时新渡口天然水域禁渔区,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的刺网,捕获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3.6千克。

被告人张某某被我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聪

检察官助理:章东

2020年123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8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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