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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天门河杨林办事处朱垸村河段(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水域内)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网”(属密眼网)捕鱼,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非法渔获物0.25kg,地笼网4个。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 鄂天渔移函[2020]35号、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鄂天渔罚存[2020]50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天政发[2018]6号)、湖北省水产局关于确认“地笼网”为禁用渔具的函、水域坐标图、称重照片、现场指认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村**组,联系电话1342999****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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