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35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渔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乡**村。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2日被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月10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7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编号“浙瑞渔1****”船只在瑞安市北麂乡壳菜岙村岙口处海域禁渔区内,使用最小网目为42 mm 的流刺网非法捕捞海产品。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上述渔船靠岸时被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流刺网5张以及捕获的龙头鱼等水产品100余斤。经测量,被查获的流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42mm,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为50mm的规定,属禁用的渔具。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合同,并支付人民币5000元用于生态补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网具鉴定证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瓯江、飞云江和敖江部分水域实施禁渔的通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9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位置示意图、海洋生态补偿合同、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乐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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