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住范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南省范县辛庄段黄河河道内,放置5个“地笼”渔网进行捕捞活动,捕捞到甲鱼两只、小乌龟四只、鲶鱼四条。2020年6月9日,张某某在捕捞现场被范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地笼”渔网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罚金1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杰
检察官助理 李聪睿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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