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3铺网安放在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天桥村孔滩桥小地名河嘴上的大同河里进行捕鱼,2019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安放在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天桥村孔滩桥小地名河嘴上大同河的3铺捕网进行收网,获得9尾鱼,并装进塑料壶准备带回家,此时,被告人张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2日,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测量,其测量结果为:被告人张某某捕获的鱼种类为5种,其中,岩原鲤鱼1尾,黑鳍鳈鱼2尾,马口鱼3尾,高体近红鲌鱼2尾,半鳌鱼1尾,共计重量136克。
2020年3月12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其评估报告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对鱼类资源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直接减少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本案中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9尾共136g的野生鱼类损失。(2)影响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根据测量数据判断,本案中3尾马口鱼和1尾半鳌属于鱼类成体,已达到性成熟标准,此规格马口鱼和半鳌的雌性个体平均绝对怀卵量约为1000粒/尾,按照雌雄比例1:1计算(小数向上取整),马口鱼和半鳌雌性个体分为2尾和1尾,损失按照50%的补充率(受精率、孵化、成活率合计)计算,总计减少约1500尾苗种的补充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证明、抓获经过等法律文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委托评估函、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关于张某某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评估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赤水河流域系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连方
检察官助理 刘勇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其家中,联系方式1559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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