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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4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09年因抢劫犯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8年5月28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禁渔期内,使用电瓶、打鱼机、缠有电线的竹竿等禁用工具,在淅川县九重镇某某库区水边的禁渔区内,采取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鱼类,后被淅川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八年八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淅川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各一份;

4.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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