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56********,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在怀宁县石牌镇同马大堤158km附近皖河干流水域中投放地笼,捕捞到2kg河虾,后以100元价格销售至汪某某处。根据《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皖河干流全面禁捕的通告》,老鱼潭以下皖河干流怀宁段水域为禁捕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10年的禁捕期。经怀宁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所使用的地笼属禁用渔具。
2020年7月6日,怀宁县公安局石牌派出所民警与怀宁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怀宁县石牌镇同马大堤巡查时发现皖河干流禁捕区河道内停放有可疑渔船。经现场走访,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该渔船系其本人所有,船上有一百余条地笼,2020年6月曾用地笼在皖河干流进行捕捞。怀宁县公安局现场勘查,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渔船上的158条地笼,并通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地笼(照片);2.书证: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皖河干流全面禁捕的通告、怀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禁捕渔具的说明、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汪某某、李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查封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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