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自制电鱼杆、捞鱼网、塑料桶、电瓶及矿灯等工具,前往位于大竹县**镇**村高桥附近河流内,用电击方式捕捞各类鱼、鳝鱼及小龙虾等水产品共计1.59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政府通告等相关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扣押、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浪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大竹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6********。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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