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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山城区****二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善应镇三仓村附近河道内用一台绿色精枫帆牌12V大容量户外便携动力锂电池、一个灰色智能变频控制电源及两根竹竿等工具电了160条小白条鱼和一条鲤鱼,共计8.1公斤,价值约50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善应镇三仓村附近河道内用一台绿色精枫帆牌12V大容量户外便携动力锂电池、一个灰色智能变频控制电源及两根竹竿等工具电了五、六条小白条鱼,因为嫌太少,未进行捕捞。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善应镇三仓村附近河道内用一台绿色精枫帆牌12V大容量户外便携动力锂电池、一个灰色智能变频控制电源及两根竹竿等工具电了十条小白条鱼,因嫌太少,将鱼放生。被告人张某某电鱼的时间和水域属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上所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龙安区养殖水域滩涂现状图、扣押清单、抓获证明、破案报告、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山城区**街**巷**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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