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谷城县2020年禁渔期为从7月7日起,禁捕期限暂定为10年,禁渔区域为谷城县境内南河、北河全流域,禁渔期间,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等。2020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河位于**县**镇**村*组河段内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6时许在收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收缴地笼网2副,自制皮筏1只,非法捕捞的渔获物0.8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北河流域谷城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4.光碟1张;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 联系电话:1399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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