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淅川县香花镇全店村西南丹江库区水域内使用禁用工具小眼网进行非法捕捞,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经查,张某某非法捕捞的水域为渠首一类水源区,该水域为淅川县春季禁渔区,春季禁渔时间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淅川县人民政府通告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孙 鹏
2019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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