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某某,住眉山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4日由天府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多年前从他处购得枪支并用于打野鸡等,2020年6月24日,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民警在张某某位于眉山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的家中卧室内搜出两支疑似枪支。后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张某某家中查获的2支疑似枪支,在送检状态下,能完成底火击发试验,应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枪支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张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眉山市天府新区**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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