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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号。2015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20年9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9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6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路**栋楼下,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编织袋内当场查获,白色晶体4袋,经称量及鉴定,4袋白色晶体共计净重14.5克,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葛澜

2021年1月8日

附:1. 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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