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村**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陶俊武,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普爱医院住院部29楼9号床住院时,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的病床上搜出红色布袋一个,内有塑料袋包装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6袋,塑料袋包装灰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45袋,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62袋。经称量和鉴定,塑料袋包装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6袋共净重27.23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塑料袋包装灰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45袋共净重10.48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62袋共净重8.78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称量、取样告知书、涉案物品照片、称量照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等;2、言词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称量视频、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或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琳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