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7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在惠州市惠城区**镇政府门口对面一饭店门口准备跟朋友寻找地方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上查获白色块状可疑毒品二小包(经检验,共净重8.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检验,净重13.3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37克、海洛因8.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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